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方位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授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水平标准,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和《天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与工作管理规定》(津学位〔2010〕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细节。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与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以下简称“高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与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
第四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与对象,只限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与我校负责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以下简称“高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
1.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本钱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在学期间全部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高于 75 分,并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非英语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同的相应级别需要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成绩高于 39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高于 355 分;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高于 60 分;
(4)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考“英语(二)”考试且成绩高于 60 分;
(5)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二)高自考专升本毕业生
1.拥护中共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本钱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的考试平均成绩高于 70 分(参加高职衔接自考专升本项目毕业生只认定核心课程成绩),并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非英语专业学生在办理毕业证书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同的相应级别需要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成绩高于 39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高于 355 分;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且成绩高于 60 分;
(4)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考“英语(二)”考试且成绩高于 60 分,艺术类自学考试生参加 高等教育自考“艺术专业英语”考试成绩高于 60 分;
(5)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英语专业学生在办理毕业证书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
(1)2019 年 5 月前参加由天津学位办统一组织或认同的相应级别需要的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小语种考试(日语、德语、法语、俄语)且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日语(二)”或“俄语(二)”考试且成绩高于 60 分;
(4)外地办学点学生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第二外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学期间曾有过三门次(含三门)以上课程补考的(高自考专升本学生除外);
2.在学期间考试作弊的;
3.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后获得毕业证书的;
4.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履行的手续:
(一)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于毕业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验《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位有关外语需要的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成绩单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且成绩合格(高自考专升本毕业生不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二)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高自考专升本毕业生于毕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交验《毕业生登记表》、申请学位有关外语需要的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成绩单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与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申请材料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察,并组织初审合格者参加“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主干课),高自学考试毕业生不参加“主干课程”考试;
(三)教务处将通过审察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结果大全后,根据《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与或者不予授与的决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教务处将结果公告继续教育学院;
(六)教务处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放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中载明的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与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九条 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与条件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在学位申请与办理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应予处置,并撤销有关职员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本细节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与工作推行细节》(津理工学位〔2017〕18 号)同时废止。